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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組織章程

機械工程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
機械工程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
990913日修正

             第一章 總則  

第一條:本學會定名為「機械工程系 系學會」,以下簡稱為「本會」。
第二條:本學會會址設置於本校大成館2209室。
第三條: 本會之宗旨如下:
一、本學會以聯絡本系師生感情,砥礪學行、培養互助合作及建立本系與本校溝通橋樑為目的。
二、加強師生聯繫、溝通會員情感、促進會員合作、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。
三、舉辦多元性的活動充實校園生活。
第四條:本會為本系最高之學生組織、本章程為本會依循之最高原則。

 

       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
 

第五條:會員資格
凡學籍隸屬於本校機械工程學系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
第六條:本學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:於會員大會有發言權。
二、提案權:於會員大會有建議權,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。
三、表決權:於會員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。
四、參政權:於參與會員大會。
五、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。
第六條:義務
一、繳交會費之義務,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任何補助。
二、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,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。
三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。
四、遵守師長及本會組織章程之事項。

 

 

 

         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


第七條:本會最高權利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。
第八條:本會採會長制,由會長總管事務,且會長由系學會基本成員選舉所產生。
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與副會長各一名,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。
第十條 會長職權如下:
一、組織本會幹部。
二、領導各幹部整理本會各項事務。
三、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。
第十一條 副會長之職權:
一、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
二、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,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。
三、協調各部門之運作。
第十二條 會長組織學會幹部且各幹部由會長聘任,各部門及其職務如下:
一、 公關部:
一、 負責接待、書信往來及對外系、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。
二、合作等事宜及經費往來之籌措。
三、促進本學會對外各活動的相關事宜。

二、活動部:
一、負責會務相關活動之籌畫與推展及籌辦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。
二、協助本系各項學務活動之籌劃與計畫。


三、文宣部:
一、負責活動資料、文件、信件之收集、整理、建檔並負責活動會議之紀錄
二、海報、系信封製作等相關美術工藝製作及活動宣傳,系學會辦公室之佈置。
三、協助本系各項活動之文宣製作與設計。

 

四、總務部:
一、本會經費之預算及財務收支,本會資產之管理與保管。
二、清點財物、提出預算及結算案,核對總帳冊、存款明細部。
三、接管清點上屆移交之餘額帳本與保管。
四、會員大會報告收支明細表,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。
五、每次活動場地、器材租借之責任。

 

      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

 

第一節 總則
第十三條 系學會會長、副會長選舉以公開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投票法行之。
第十四條 會長、副會長任期一年,其任期始於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,終於次年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。
第二節 選舉機關
第十五條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,其成員應由三位監委及三位系學會幹部共同組成。
第十六條 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,公告候選人名冊,管理投票、開票、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。
第三節 選舉
第十七條 會長、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,不得連選連任。
第十八條 會長、副會長之選舉,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,由相對多數者當選。
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:
     一、最高票數未達第十八條所訂之標準,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。
     二、最高得票數相同時,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。
第十九條 會長、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,則應由一、二年級各推選一組代表競選。
第二十條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、時間、候選人名冊。
第二十一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,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
第二十二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,並於開票結束後當日公佈開票結果。

 

 

            第五章 會務會議 

 

第二十條:會議之次數:本會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兩次,於每學期開始與結束前舉行,需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,但必要時由幹部決議通過,或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聯名簽請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二十一條:會議之日期:本會會員大會之開會時間由幹部會議開會決定。
第二十二條:會務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,如會長因故不能到場,則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第二十三條:會務會議由會長、副會長、執行秘書、各組主席、副主席及組員所組成。
第二十四條:會議之最低出席人數:本會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。
第二十五條:會務會議討論以下事項:
一、 組織章程修正案。 二、 各組工作報告。 三、 各活動籌畫報告。 四、 會費動支情形。
五、 其它相關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:會務會議採公開討論制,各項提案由各成員討論後,由會議主席裁定之。
第二十七條:會務會議之程序:
一、 主席致詞-陳述該會議召開目的及討論重點。
二、 各組報告-報告各組運作之近況。
三、 討論題綱-討論該會議之題綱。
四、 決議提案-表決當日之提議並擬定作業方案。
五、 臨時動議-討論其他事項及問題。
六、 散會。
第二十八條:前條所定之程序,可因情況不同而適度調整。
第二十九條:召開臨時會議,必須經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五以上連署簽名,使其召開。

 

           第六章 經費


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。
二、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。
三、學校活動之盈餘。
四、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。
五、其他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,若為四技學制之會員,以四學年計算,若為五專部學之會員以五學年計算,於新生入學時繳交。

四技學制學員繳交之金額可選擇繳費方式1.一學年五百整2.四學年兩千元整

五專學制學員繳交之金額為兩千五百元整

隨物價波動得以調整但須經會員大會議決。
第三十二條 會員若有轉入或轉出本系者,以每學年為計算單位予以收退費,其餘一律不退費,不得有異議。
第三十三條 每學年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,預算之上限為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,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五為預備金。
第三十四條 預備金之動用須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三十五條 以系學會之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、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 ; 其所剩餘之款項,須歸入會費基金。
第三十六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:
一、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。
二、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會議,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察委員會審核。
三、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,並公佈其審核結果。
四、會長須於四月將決算案送交監察委員會。

 

           第七章  移交


第三十七條:本會幹部之交接,應於每年之年六月前完成
第三十八條:交接之進行,由會員代表大會監督之。
第三十九條:應交接之物如下:
    一、 本會會印、會旗及代表物件。
    二、 全體幹部、會員代表及全體會名冊。
    三、 帳冊及剩餘款項。
       四、 財產清冊及冊內所列之本會財產。
     五、 存檔之各項資料。
       六、 其他與本會有關之物件。


            第八章  附則


第四十條:本章程由會務會議通過後,呈系主任同意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第四十一條:本章程之修訂,應由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
並經由會員大會全體同意通過始成立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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